纵观中国法制的历史,在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方面,当今与八十多年前民国乱世时期平政院(行政法院)达到的水平相比,可谓相差十万八千里。
第二条:长官就其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属员有服从之义务。应该说,王亚光是个不幸的幸运者,因为他虽然蒙受冤屈,但耗时12年,最后毕竟洗刷了冤污,而比他更冤屈,一直沉冤未雪的人则不知凡几。
历时17年的北洋统治时期,在中国历史上堪称屈指可数的乱世。13日,时任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总执政的段祺瑞明令照准。今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复以本部属员不服从本部长官命令,实已违反《文官服务令》第一第二第四各条之规定。既未陈述,既无违反命令举动及言论可知。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取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
免职令正式公布第二天,他即在亲笔起草的起诉书中说: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人们常说:历史的车轮不会倒转,这是真理。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严格执行。
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彻底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的现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法律赋予的权力不作为、不尽职以及失职、渎职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只有如此,才能激发和凝聚各方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积极性,始终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正确方向。有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不透明,人民群众监督没有落到实处。
要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做到:权限合法,凡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授权,不得越权决策、违法决策。有的领域无法可依,有些领域法规未能适时修订,有的领域配套法规制定没有及时跟上,有些法规之间衔接不够,有些法规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行政立法和规则制定尚未完全消除部门利益。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3.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有的执法人员乱执法、滥执法、粗暴执法,甚至知法犯法、执法寻租。五是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6.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依法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更加重视舆论监督,逐步形成政府与社会有效互动的良好氛围。
四是,行政执法问题仍然突出,乱作为、不作为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仍然存在。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着力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目前,以行政组织与人员法、行政行为与程序法、行政监督与救济法为框架,规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以及政府自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各级行政机关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或消极作为,而要依照法治精神积极主动作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民主立法,改进政府立法方式,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干扰。四是行政权力监督和行政问责力度明显加强。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的方面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
有的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真正确立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观念,缺乏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各级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监督,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不断加强。
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体合法,凡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得做出与法律及其精神相抵触的决策。
贯穿于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指导原则。行政程序制度还需完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尚待制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政府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需要,通过上百年自然演进的过程逐步发展形成的。三是行政权力运行逐步规范。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以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高度重视。
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具体表现为五个基本特征。一些部门职能权限不清、权责失衡,一些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定性不准,一些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
可见,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运行的政府,是一种合法政府、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一些西方国家政府虽然也讲民有、民治、民享,但由于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局限性,实际上不过是一部分阶级和阶层、一部分政党的狭隘利益的代表,决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人民政府。
二是全面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力。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根本归属。虽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行政法律制度已基本完备,但立、改、废的任务依然很重。
由于宪法基础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与其他国家的法治政府相比,至少有以下特点:一是根本宗旨不同。二是,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体制性障碍尚未彻底消除。
对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界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职能。
一是法治政府制度体系总体上已经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逐渐形成,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逐渐从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行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获得了强大的动力。